〔自由時報記者阮怡瑜/員林報導〕彰化縣25歲洪姓女子在6歲時被第一商業銀行列為父親借款的連帶保證人,2年後洪父貸款給付出問題,銀行竟向8歲的洪女提出法院支付命令。彰化地方法院8日審結,裁定銀行當時提出的支付命令不合法,應予廢棄,洪女不用因此償還父親欠款。 第一銀行表示尊重法院判決,也不會再提上訴。行方也指出,早年許多公司行號會以家人或孩子當股東,才會出現這種未成年者擔任保證人的情況,但時空環境已經改變,現在這種情況已不被允許,第一銀行現在對早年這些未年成連帶保證人積欠的債款,也不再主動訴追。 為父擔保 8歲被追債 判決書指出,洪女是76年出生,父親在82年間向第一銀行貸款900萬元,銀行要求當時年僅6歲的洪女,在保證書上簽立2500萬元範圍內擔任連帶保證人義務,隨後又要求洪女簽立約定書,要求她對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。 2年後,洪父償還出問題,銀行隨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,要求8歲的洪女支付欠款,當時院方未詳查,核准了支付命令。 判決書指出,雖然洪女如今已25歲,但當年簽下連帶保證書時,還屬於法律所規定的「無行為能力」者,雖然法律也規定,無行為能力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,但前提在「保護、增進受監護人利益」。 不過,洪女簽下連帶保證書時,就算是父親代為意思表示,卻並非為了保護或增進洪女的利益,銀行也明知小女生無能力連帶保證,卻仍與她簽約,明顯違反誠信原則,因此當年簽的保證書與約定書都屬無效,事後根據保證書與約定書聲請的支付命令當然也無效,應予宣告廢棄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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